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连锁加盟店经营管理规范意见
2010-9-13

第一条 连锁店指经营同类商品、使用统一商号的若干门店,在同一总部的管理下,采取统一采购或授予特许权等方式,实现规模效益的经营组织形式。

第二条 连锁店应由10个以上门店组成,实行规范化管理,必须做到统一采购配送商品、统一经营管理规范、采购同销售分离。全部商品均应通过总部统一采购,部分商品可根据物流合理和保质保鲜原则由供应商直接送货到门店,其余均由总部统一配送。

第三条 连锁店由总部、门店和配送中心构成。

(一)总部是连锁店经营管理的核心,必须具备以下职能:采购配送、财务管理、质量管理、经营指导、市场调研、商品开发、促销策划、教育培训等。

(二)门店是连锁店的基础,主要职责是按照总部的指示和服务规范要求,承担日常销售业务。  

  (三)配送中心是连锁店的物流机构,承担着各门店所需商品的进货、库存、分货、加工、集配、运输、送货等任务。配送中心主要为本连锁企业服务,也可面向社会。

第四条 连锁店包括以列三种形式:

(一) 直营连锁。连锁店的门店均由总部全资或控股开设,在总部的直接领导下统一经营。    

  (二) 自愿连锁。连锁店的门店均为独立法人,各自的资产所有权关系不变,在总部的指导下共同经营。

(三)特许连锁(或称加盟连锁)。连锁店的门店同总部签订合同,取得使用总部的商标、商号、经营技术及销售总部开发商品的特许权,经营权集中于总部。 直营连锁、自愿连锁和特许连锁这三种形式,可以在一个连锁企业中相互交叉存在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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